Post By:2024/5/17 7:57:00
領導:我是合伙糾紛案件(2022)魯02民終8750號、(2021)魯0215民初11541號的當事人吳相增,我想向您反映中院法官宋麗華不認真審理案件,不予糾正錯案。即墨藍村法庭庭長張國先徇私舞弊,不認真審理案件造成錯案。宋麗華、張國先瀆職,包庇多次陳述前后不一致的被告,利用職權妨礙司法公正,是不是中間存在什么交易?請領導嚴查!事情經過:2021年,我們兩人向即墨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被王永玉侵占的合法合伙財產66000方沙,王永玉在庭審過程中一次一個說法,一開始說自己賣了一點沙,到最后說自己一粒沒賣,都被我們賣了。即墨法院庭長張國先曾當著我們兩人、葉光祥的面說知道我們吃虧了,后來在庭審過程中明知王永玉在撒謊,明知王永玉多次說話前后不一致,卻拒不調查關鍵證人張?zhí)珟X,最終駁回了我們的訴訟請求。本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即墨法院庭長張國先郵寄了調查證人申請書,我們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判決書,判決書的落款時間是2021年12月20日,距離下判決書一個多月才送達,我們到法院復印卷宗時發(fā)現申請書甚至都未入卷,為什么?這中間有什么貓膩?迫于無奈,我又向青島中院提起上訴,再次請求青島中院調查證人張?zhí)珟X,在審理過程中青島中院庭長宋麗華對我們當庭提出的被告王永玉多次陳述不一致的問題置之不理,我們再次申請調查關鍵證人張?zhí)珟X又未予調查,我們提交的新證據法官已收到卻在判決書中根本未提及,反而挑毛病說在另一個案子中已質證的證人吳希仁的證詞應該再次質證!我們在2018年的案件中已達成分伙協議,合伙關系依法解散,我們兩人不承擔任何債務,宋麗華法官卻在判決中說我們未清算,宋麗華法官到底有沒有認真對待自己的工作?如此明顯的錯案看不出來?是工作能力有問題還是和被告有交易故意不糾正?再審申請毫無疑問地又一次被隨意駁回,稱二審提供的新證據在再審環(huán)節(jié)不屬于新證據,再次我提交的證據被隨意漠視,山東省法院系統(tǒng)是否存在自下而上的某些溝通?要不然為什么后兩級法院對于一審錯漏百出的判決在我多次指出問題時還能不予糾正?而且繼續(xù)默認一審法官的胡亂斷案!早就聽說了很多人反映張國先胡亂判案,舉報張國先的信一摞摞的但最后總會被壓下來,我現在對山東省法院系統(tǒng)已喪失希望。我認為法律是判定客觀事實的,是維護公平正義的,而不應是被某些人當成斂財手段隨意對待的。我在當地永遠叫不醒一個裝睡的人,為了判決事實真相,追求公道,因此我只能向最高院領導求助,請領導為我糾正冤假錯案,嚴查嚴懲法官張國先、宋麗華,積極響應中央號召,不要任由其在其位不謀其政,破壞公平,妨礙司法公正,敗壞司法公信!